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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申报质量
  一是在宣传辅导的基础上,组织好企业的申报,确保申报率达到100%。二是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作,充分利用综合征管系统V2.0的管理信息及第三方信息,加强对所得税申报数据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数据的比对,及时发现纳税人申报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其正确申报,提高申报质量。三是针对2008年上半年新、老申报表处于交替时期的特殊情况,加强部门间的情况沟通和协调配合,对申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制定应对紧急情况出现的应急预案,确保受理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审核审批工作
  (一)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各类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规范程序,切实把好审核审批关。运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的平台,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对有关涉税事项跨年度延续性管理,实行动态监控。
  (二)按照市局《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津国税所[2007]6号)的规定,严格审核以下事项:
  1.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纳税人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管理;
  3.纳税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4.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5.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
  6.纳税人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7.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标准;
  8.纳税人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
  9.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
  10.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
  11.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等不再审批项目。
  (三)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加强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特别是加强对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标准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对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严格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执行,切实加强对企业报送的财产损失相关内容和要件的审核。
  (四)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业务工作。按照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3号)、《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4号令)的规定,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各单位要予以承认并做好受理审核工作,以促其更好地发挥涉税鉴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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