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8〕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和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2006〕105号,以下简称《汇缴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很重要环节,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落实、日常征管的效果,都可以通过汇算清缴体现出来。特别是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执行新的所得税法后,按原法规进行的最后一次汇算清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十分重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充分认识本次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汇算清缴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安排,并成立由主管局领导和相关业务科、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一)加强内部培训。要就汇算清缴的有关税收政策及后续管理要求等内容开展培训,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稽查案例讲解税收政策。可采取政策学习与典型案例介绍、评估辅导经验交流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水平。
(二)狠抓宣传辅导。要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力度,一是在宣传辅导内容上,要将2007年新出台的主要政策、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等内容及时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清楚地了解有关政策要求、具体操作程序及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宣传辅导形式上,要利用电子滚动屏、发放宣传材料、分次分批集中辅导、信息群发、公告、网络等多种形式对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和辅导,确保辅导面达到100%。三是要在广泛宣传辅导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宣传辅导,特别要对汇总纳税企业、金融保险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重点税源企业,以及微利企业、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企业,实施“一对一”的辅导,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并且力争使亏损面同比降低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