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涉及不予征税劳务所得或境内外劳务所得划分的,境内机构应在备案前提交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二)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款项经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不予征税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税务备案专用)(附件2)或《非居民企业提供服务收入不予征税确认证明》(税务备案专用)(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备查,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四、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明》的管理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境外机构纳税申报时若无法提交协定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其为对方国家居民的《居民身份证明》,应按照国内税法的规定先行纳税,待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后,再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计算应退税额,办理退税。
按照香港《公司条例》成立的法人公司,可提交香港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准本代替《居民身份证明》。
五、备案表相关项目的填写
《备案表》告知事项中的“价款”应填写本次付汇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为代扣企业所得税前的价款。
六、有关衔接问题
境内机构2008年4月1日前已取得税务凭证,但在2008年4月1日后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需填写《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七、有关税收管理工作要求
(一)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专用章的管理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由市局统一刻制、分发使用,并报外汇管理局备案。专用章应指派专人管理。因特殊情况需增刻专用章的,须经市局同意。
(二)做好税源登记和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及提供劳务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要求,继续加强台帐登记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台帐登记项目,对实行备案管理的对外支付项目全部纳入台帐登记管理范围。
(三)提高工作效率,便利企业付汇
各单位应按照总局及市局文件规定,制定本单位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办法。对备案前需要审核审批事项,本着高效、有序、严格管理、便利企业的宗旨,加快中间环节的流转,缩短审核审批时限,便利企业付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