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环保局关于加强清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五、强化监督

  一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流域内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经常性的巡查,做好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县级环保局对辖区内所有重点企业和限期整治项目的现场检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对一般企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黔南州、黔东南州环保局对流域内省级、州级重点企业和限期整治项目的现场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省环境监察总队对流域内省级重点企业和限期整治项目的现场检查每2月不得少于1次。检查或巡查中如发现排污单位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停产企业,要求其在恢复生产前必须向当地环保局报告,待检查环保设施能正常运行后方能恢复生产。

  二是建立督促检查及考核机制。黔南州、黔东南州环保局要制定专门的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县一级环保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市环保局每月向州环保局报告1次工作进展情况。黔南州、黔东南州环保局每月定期向省局报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省局年终将对各地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因督促不力,失职、渎职导致污染事故的,或不按照有关规定越权审批项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环保工作。畅通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的渠道,认真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推行违法排污企业公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违法行为及环保部门处罚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典型超标排污企业和不能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名单。

  四是提高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在流域内重点企业开展环境监督员试点工作,增强企业自主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制与机制,落实自我管理任务和目标,提高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主动作用,构建现代企业环境管理体制。

  五是加强环境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会同黔南州、黔东南州环保局及所属监测站,制定监测计划,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建立和完善水质监测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流域水质状况。黔南州、黔东南州环保局要增加重安江、清水江流域水质监测断面和频次(主要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每月不得少于1次),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调查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