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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保局关于加强清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三是努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实施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根据土地消纳能力调整养殖规模,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采用沼气等生态技术综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有机肥加工利用。

  四、加强管理

  一是全面施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流域内排污单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试生产的排污单位)必须依照《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实际排污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等如实进行申报登记,并对排污企业的排污总量进行认真核实,根据水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结合州、县(市)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将排污总量具体指标分配到企业。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持证、依证排污,对无证或超证排污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是要进一步规范排污口。监督排污口不规范的单位必须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要求省、州两级重点源或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2007年内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对其定期比对,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三是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强在建项目现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真正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要求,特别是要加强对磷化工、煤化工项目和煤炭企业资源整合过程中的环境监管,监督其落实污染治理措施,严格控制新增污染。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项目业主,要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新、改、扩建项目时,要按照“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的原则,将排污总量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没有环境容量的改、扩建项目应要求企业必须对老污染进行治理,腾出环境容量后方能审批。对限期治理任务未能按期完成的单位,暂缓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超过跨界断面水质目标的地区,上一级环保局要采取“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四是建立健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体系。督促排污单位编制和完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建立污染事故应急体系。要求排污单位在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污状况有重大改变或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要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措施处理污染事故,并向当地环保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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