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通知
(黔环通[2008]125号)


各市(州、地)环保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地)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商业银行: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的精神,严格信贷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和信贷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现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为了加强对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联系,确定本单位的责任部门和联络员,按照环保部与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标准,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可纳入征信系统基础数据库的企业环境信息。

  省、市(州、地)环保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贵州银监局及各派出机构建立以下工作制度,一是信息通报制度,三家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每月通报有关信息,有重大违法事项的应及时通报;二是联席会议制度,三家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三是培训检查制度,帮助所属人员掌握政策法规,提高授信管理能力。

  二、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

  省、市(州、地)环保部门应向金融部门提供以下环境信息: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名单;

  (二)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

  (三)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