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7〕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办公厅以闽政办〔2006〕250号文予以印发。现将该《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公安、消防、财政、民政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新农村消防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协调解决本区新农村消防建设中的问题和困难,督促检查镇(街)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同步进行。
二、结合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行政村消防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各区要将农村消防道路、水源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同时要认真编制农村消防专项规划,已经完成规划的,要抓紧施行。加快农村消防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要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村庄整治、畅通工程等工作结合起来。要借助农村“五通五改”中的通水、通路完善农村道路、消防水源建设,通过改造减少火灾隐患。
三、建立完善农村灭火救援体系,提高农村灭火救援能力。全市所有镇(街)应组建以镇(街)派出所为依托的农村义务消防队伍,各村(居)应建立有专人负责的义务消防队,有条件的镇(街)应在中心城镇配备消防车。各镇(街)应落实经费保障,为义务消防队配备水带、水枪、泵浦等消防器材,农村义务消防队应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加强防火检查,大力开展灭火救援演练,提高灭火救援水平。
四、加快试点建设步伐,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各区要在抓好工作的基础上,从本地选取一至两个试点村镇,开展试点工作。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突破难点,打造亮点,重在分类指导、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要善于抓住重点,循序渐进,通过试点工作,形成农村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2007年6月,市政府将对各区试点进行考评验收,评比出一个新农村消防建设工作做得较好的区,并确定在该区召开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以此推动此项工作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