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涉税房屋管理业务的税管员,应不定期到辖区内了解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自有房屋的税务管理情况,将《档案》资料与实际情况比对,查找漏登、漏管户,及时堵塞漏洞。
第十条 纳税人因常年不在中国境内等原因,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由房屋代管人或房屋实际使用人代为申报缴交城市房地产税。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税务部门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其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一条 第一稽查局和四区两市稽查局应建立税务稽查员定期抽查通报制度。稽查员定期抽查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涉税房产的税收管理,及时将有关抽查情况反馈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堵塞税收漏洞。
第四章 协税护税
第十二条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在建立健全《档案》中,可通过国土与房屋管理局获取有关房屋销售的情况,根据房产销售资料检查漏登漏管户,不断完善《档案》内容。
第十三条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主动争取街道(镇)办事处和当地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房屋经营变化情况。通过出租屋管理中心,加强对漏登漏管户的巡查登记。
第十四条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会同出租屋管理中心加强与小区、大厦物业管理公司的联系,及时了解其物业内房屋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与街道(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经常性、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活动,以税收宣讲会、分发宣传资料、树立典型等形式普及税收法律知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