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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房地产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城市房地产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17日 穗地税发[2007]26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房地产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涉税房屋管理档案(式样)(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城市房地产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房地产税的管理,根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开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城市和从化市,以下简称四区两市)范围内拥有房产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对其拥有的房产,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是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源注册。
  (一)外国企业在新建或新购买应税房产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外国企业在新建或新购买应税房产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本条款所述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以下简称“税务登记”)。
  外籍个人新建或新购买应税房产,应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税源注册。
  (二)外国企业新建或新购买的房产,纳税人应自房产新建落成之日或新购买之日起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
  外籍个人新建或新购买的属于自用的经营性房产,纳税人应自新建落成之日或新购买之日起30天内办理临时税源注册。
  外籍个人将自有房产用于出租,应自房屋出租之日起20日内到房屋坐落地所属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三)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源注册时,应提交《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方身份证明、纳税人收取租金账户的账号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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