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城市房地产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17日 穗地税发[2007]26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房地产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涉税房屋管理档案(式样)(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城市房地产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房地产税的管理,根据国家《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开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城市和从化市,以下简称四区两市)范围内拥有房产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对其拥有的房产,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是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源注册。
(一)外国企业在新建或新购买应税房产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外国企业在新建或新购买应税房产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本条款所述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以下简称“税务登记”)。
外籍个人新建或新购买应税房产,应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税源注册。
(二)外国企业新建或新购买的房产,纳税人应自房产新建落成之日或新购买之日起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
外籍个人新建或新购买的属于自用的经营性房产,纳税人应自新建落成之日或新购买之日起30天内办理临时税源注册。
外籍个人将自有房产用于出租,应自房屋出租之日起20日内到房屋坐落地所属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三)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源注册时,应提交《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方身份证明、纳税人收取租金账户的账号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