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指引的通知
(2008年1月11日 穗地税函[2008]14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局编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指引》、《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指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汇总表
2.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汇总表
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指引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及条件
1.1 “120号文”所称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是指经国家科技部、教育部联合认定并颁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证书的大学科技园。
1.2 “120号文”所称的“孵化服务收入”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收入。
1.3 “120号文”所称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房产。
1.4 “120号文”所称的“非营利组织条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四条规定执行。
1.5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可享受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免征孵化服务收入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1.5.1 经科技部、教育部认定,取得了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1.5.2 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1.5.3 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