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
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宣传、辅导。
1.根据市局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细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业务流程,抓紧抓好各个申报、管理环节工作,利用网站、宣传动员会、办税大厅公告等形式向纳税人广而告知;
2.确保供应纳税人申报需要填报的附表和其他审核审批需要的表、证、单、书;
3.将当年税收政策以及有变化的税收规定在办税大厅或办税窗口进行公告。市局将通过12366咨询台、地税网站以及对外政策宣传辅导会,及时发布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安排业务骨干,做好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和纳税申报辅导,及时处理纳税申报过程中的税政业务问题,加强管理,切实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大力推广网上报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随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在我市逐步上线,目前大部分纳税人都具备条件以网上报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做好相应的辅导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以网上报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比率。
(三)加强对电子申报方式纳税的逻辑验审,提高其申报质量
凡纳税人采取门前申报方式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 2008 年6月5 日前将其附表数据录入系统。对已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大集中”系统的提示,验审其主表与附表的逻辑关系,对逻辑关系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予以纠正。涉及年度申报应缴税款计算错误的,纳税人应重新填报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进行申报,并办理补(退)税。
(四)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项审批事项
纳税人发生的企业所得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已规定申请期限的事项外,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提出的申请,如无特殊原因,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由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批复,以便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严禁税务机关超越权限批复纳税人的申请。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与财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对企业呈报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发生财产损失的时限性认真把关审核,从上报的资料上不能确定损失或损失金额较大的,应进行实地调查。
(五)切实提高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查账报告的比率和质量
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查账报告,是税务部门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依靠社会力量对企业所得税开展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途径,对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辅导,提高出具中介机构查账报告的比率,市局将把这一指标作为考核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内容之一。
(六)严格执行前述对应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业户建立销号及备案事项跟踪的制度、对附送备案资料进行审核评估的制度、对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纸质资料进行按户专档(专袋)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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