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继续实行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纸质报表资料带到办税大厅前台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四、对中介机构出具《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要求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市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制度。
(二)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或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出具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委托和受托双方应明确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实施委托和受托行为。受托方须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有关独立审计准则建立了类似工作底稿的,在受同一客户委托既出具审计报告又出具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可不重复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三)中介机构接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委托代理汇算清缴时,其查账报告应包括以下事项:
1.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
2.是否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入帐;
3.是否准确核算应税收入或成本费用及其数额;
4.是否使用正确的应税所得率或简易征收率计算应缴税款,并在规定期限申报缴纳;
5.披露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中介机构出具的查账报告可以作为下一年度税务机关确定征收方式的参考依据。
(四)中介机构出具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时,应遵循《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详见第二、(三)]。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中介机构应于2008年6月4日前,向机构所在区(市)地方税务局税政征管部门提交《 年度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格式见附件7)的电子表格及盖有中介机构公章的纸质表格,并将各客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电子文档压缩为光盘同时报送。《 年度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情况表》的内容包括:客户地税税务登记证名称及号码、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合同号、代理方地税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全称及编码(地税)、查账报告类型、查增查减所得额和查增查减所得税等等。光盘报送格式:首先分别国税经管业户和地税经管业户建立一级电子文档,然后按客户所属行政辖区域建立二级电子文档,再按客户建立三级文档(名称包括客户地税税务登记证名称及号码)。
五、对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展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