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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中介机构出具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时,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
  广州市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研究决定,中介机构出具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时,必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以下简称《准则》)。《准则》与往年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要求相比,新增加以下几个内容:
  1.在鉴证报告(参考文本)明确要求: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简要陈述对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2.明确要求对应付款项、货币资金、存货等与收入和成本密切相关的资产和负债项目进行函证和截止性测试;明确要求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确认收入、成本、费用、税负的总体合理性。
  3.明确要求鉴证报告的类型相应分为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贯彻执行《准则》的第一年,各中介机构要重视按《准则》的要求进行工作,并需特别关注对亏损微利企业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有效性进行评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亏损微利企业的检查力度。
  由于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上2007年和2008年存在税率差异(法定税率分别为33%和25%),各中介机构要特别重视按《准则》的要求,对应付款项、货币资金、存货、预提费用等与收入和成本费用密切相关的资产和负债项目进行截止性测试,并作必要的函证,以防止委托人转移、推延所得的实现。
  三、对应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的要求
  (一)对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和报送资料的要求
  1.查账计征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其中,采用到办税大厅前台的方式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还需同时提供v2007版本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供报盘用)的电子申报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随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企业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的各种附表(注意:年度会计报表包含了财务会计审计后的调整数据,因此并不等同于税款所属期第4季度或12月份报送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即使两份报表的数据相同也要重新报送一次,以便明确责任,下同)。
  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至少要包括反映资产负债情况的报表和反映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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