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如发现纳税人的备案不符合上述要求,应当场告知纳税人一次补正,纳税人如未能当场一次补正的,待纳税人补正后再重新受理纳税人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3)该表连同附送资料一式两套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在加盖收讫印章后退回一套给纳税人留存;
  (4)有关备案台账、备案表格要加盖纳税人的公章,凡是要求报送复印件的,纳税人均应在复印件首页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放在本单位”及日期,加盖纳税人公章,复印件多于1页的,应当加盖骑缝章。
  3.强化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情况表》及附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的制度
  (1)税收管理员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情况表》及附送的相关资料后,应连同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的其他资料按户专档(专袋)进行保管;
  (2)审核、评估。
  税收管理员应结合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包括《备案资料情况表》及附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并将上述审核、评估的过程和结果记录入《纳税评估处理表》[具体要求详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穗地税发[2007]220号)]。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可采用质疑约谈或下户调查的形式向纳税人了解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24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受理纳税人报送涉税备案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审核时间不得超过120个工作日)。审核评估中,发现纳税人备案的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报送,并要求纳税人相应签收《补充资料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
  如果评估审核结果与纳税人备案事实、申报事实不符的,税收管理员在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有效送达方式向纳税人发出《税务调整处理意见书》(格式见附件4),要求纳税人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并收回纳税人留存已加盖地方税务机关收讫印章的《备案资料情况表》及相关的附送资料,辅导纳税人重新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纳税人收到《税务调整处理意见书》后,有异议的,应于接收该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没有异议的,纳税人应作为自查,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相应项目作纳税调整处理;如果纳税调整处理已超过汇算清缴期限并且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计交滞纳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审核,只是初步审核,税务机关仍保留以后税务检查的权利,对查出的问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规定处理。
  审核评估结束,《纳税评估处理表》、纳税人自查补税资料、辅导纳税人重新填报的备案资料等与审核评估有关的资料,一并放入前述按户专档(专袋)管理的汇算清缴资料袋。
  4.对纳税人报送的跨年度企业所得税台账资料,建立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核、辅导调整并在纳税影响期内全程按户专档(专袋)保管的制度
  对纳税人报送的跨年度企业所得税台账资料进行审核和辅导调整的要求,与第二(二)3(2)相同。如果存在上年台账的余额结转到本年台账的情况,税收管理员应调阅纳税人上一年度经审核的备案台账,检查所结转的余额是否正确;如果这些上年台账未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审核,税收管理员应责成业户补办备案和审核的手续,从而保证上下年度台账期末数据与期初数据的连续性。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