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制度
1.实行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纸质资料按户专档(专袋)管理的制度
在目前纳税评估电子数据的采集技术及手段有待完善的情况下,案头资料纳税评估是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方式。现时暂未能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实行“一户一档” 电子化档案管理,因此,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纸质资料实行按户专档(专袋)管理,是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的前提,对于开展案头纳税评估、建立严密规范的从征收到管理(检查)环节的全程监控体系,以及加强对已取消审批的所得税事项和财务与税务差异事项的管理、降低执法风险等税收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意义。
具体管理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在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系统开发应用前,重点税源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纸质资料必须纳入一户一档资料管理(保管五年);其它业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纸质资料须由税收管理员按户专档(专袋)保管两年。资料保管期满时,如果不存财务与税务差异的台账或事项影响今后年度纳税的问题(例如:《亏损及税前弥补亏损台账》、工资储备结余、股权投资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分期确认收入等等),其资料按《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试行规定》(穗地税发[2002]26号)进行处理,否则其资料应继续保存至有关影响事项消除为止。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纸质资料详见以下第三(一),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前述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纸质资料保管的要求,结合《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试行规定》(穗地税发[2002]26号)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细化收取、传递、保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纸质资料的工作规程,设计适合资料传递和保管的资料袋(盒)以及相应的封面。需要纳税人配合的,应向纳税人广而告之,并做好辅导工作。
2.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同时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求附送备案资料的情况表》及相关附送资料的制度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2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249号)、《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企业所得税台账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7]20号),原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应于发生这些事项的当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同时附送相关资料和说明情况,并对这些取消审批的事项以及财务与税务差异事项建立企业所得税台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报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分析核对与评估,对未按规定报送资料和情况说明或提供资料不完整、有错漏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补充资料或纠正。为加强对已取消审批的所得税事项以及财务与税务差异事项的管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上述三份文件要求附送资料及情况说明整合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求附送备案资料的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资料情况表》)。
对纳税人报送《备案资料情况表》的要求:
(1)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无论有没有发生应作备案的事项,均须报送该表,其中有发生该表所列备案事项的打“√”;没有发生该表所列备案事项的打“×”,有发生应作备案事项的还需按《备案资料情况表》的提示附送相关的资料(主要备案台账和备案表格的格式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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