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楚雄彝族自治州医疗保险反欺诈暂行办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医疗保险反欺诈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4日州九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医疗保险反欺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纠正和查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规范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欺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反欺诈,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调查、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州、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
  公安、卫生、药监、财政、税务、工商、价格、人事、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州、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医疗保险反欺诈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协调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
  (三)受理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