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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三)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在库药品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与墙、屋顶(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药品垛堆之间应当有40厘米以上的距离。
  第三十条 药品储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药品的温、湿度要求储存;
  (二)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当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应当与其它药品分库(柜)存放;
  (三)库存药品按季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药品质量问题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当抽样送检。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
  (四)近效期药品、破损药品退换货应当有相应记录,并记录退换货的原因和批准人、经手人等;
  (五)存放药品的货柜、货架、地架、药柜应当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六)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应当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七)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当做质量复核,并建立复核记录;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饮片斗前药名应写正名、正字;
  (八)药品使用说明对药品的储存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说明的要求储存。
  第三十一条 药房、库房的管理人员应当对药房、库房的温湿度进行定时监测,每日不少于2次,并予以记录。

第六章 药品调配使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凭处方或者医嘱调配使用药品。
  医疗机构调配使用药品应当向患者正确说明药品性能、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三十三条 药剂人员调配处方时,应当对患者的姓名、地址、年龄、性别、处方医师、药品名称、剂型、剂量、是否有配伍禁忌等进行审核。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第三十四条 调配药品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估量取药、裸手直接接触药品。药袋上应当注明病人姓名、药品品名、用法、用量等内容,并交待注意事项,确保发出的药品准确、无误。调配药品发出后,处方调配人员及核对人员应当及时在处方上签字,处方按规定期限保存。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调配药品需要拆零时,拆零药品的存放、拆零环境、使用工具、包装物品应当符合卫生和保证药品质量要求,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拆零用于调配的药品应当按品种、批号分批使用,并建立拆零记录,记录拆零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生产企业、拆零经办人。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药品调配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的,应当立即封存,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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