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楚雄彝族自治州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出库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拆零药品管理制度;特殊药品购进、储存、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制度;“首供企业”和“首用品种”质量审核制度;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退换货药品管理制度;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中药饮片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出库复核管理制度;有关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药学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药师或者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一级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药师或药士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者相关专业(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诊所、村卫生所等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经县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调剂、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法定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应当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药剂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职业道德等内容的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建立档案。

第四章 药品购进与验收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统一购进、统一保管、统一调配分发。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和执行检查验收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依法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采购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