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4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5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年龄在18至49周岁,离开户籍所在地,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省外流入本州辖区内或者本州辖区流到省外的;
(二)省内其他州、市流入本州辖区内或者本州辖区流到省内其他州、市的;
(三)本州内县、市之间相互流动的。
在同一县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之间相互流动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政府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机制。
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举报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