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和社会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故及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500-2000元人民币;
(四)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及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2000-5000元人民币;
(五)提供事故责任人逃逸线索的,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价值,奖励提供人500-5000元人民币。
前款以外的其他举报,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奖励实行一事一奖。两名以上人员联名或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及事故隐患的,分别按一人(次)或第一时间举报的实施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举报事项查处情况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在核实或查处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应当予以奖励的,有关部门应同时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奖励,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有关部门上报奖励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兑现奖金。
第十一条 州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群众信访举报件,应当及时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列报和管理使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泄露举报人情况。违者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真实性负责。故意谎报、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由有关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