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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14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公众对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减少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安监、经委、建设、水利、农机管理、交通、质监、消防、交警等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机构,明确职责范围,公开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健全举报事项受理程序,完善举报事项查处资料档案管理。
  第四条 公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由州、县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下列规定受理和查处:
  (一)煤炭生产经营方面的举报,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方面的举报,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三)公路、航道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及客货运输经营的举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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