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2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资源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2月14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资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恐龙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恐龙化石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和《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恐龙化石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恐龙化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附着物的不同而改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恐龙化石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占或者破坏恐龙化石资源的行为。
恐龙化石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出租。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恐龙化石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恐龙化石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文化、林业、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恐龙化石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掘、收藏、买卖、贩运、转让恐龙化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恐龙化石资源。
第六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发现恐龙化石资源,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发现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划定保护范围,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对恐龙化石资源进行有效保护。
第七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恐龙化石资源,州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统一开发和保护。所出土的恐龙化石应当集中进行收藏、保存和管理,并统一对外开展科研、宣传、展示、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