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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广州“首善之区”建设的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

  8.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9.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和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鼓励从事养育、婚姻介绍和殡葬服务
  12.托儿所、幼儿院、养老院提供的养育服务以及婚姻介绍和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六)鼓励有线电视网络和数字电视产业发展
  13.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三年。
  14.从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的三年内,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安装费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经营上述业务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上述收入可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经营上述业务的企业取得的上述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在对于其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应当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促进宜居城市建设
  15.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6.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8.个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捐赠,可以全额从捐赠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9.对市政用地补偿、河涌整治等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对征地、临时租地和永久租地支付给原土地承租者的补偿款,对临时租地或永久租地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土地权属人的青苗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0.企业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从搬迁企业规划搬迁第二年的五年内,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现行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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