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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广州“首善之区”建设的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

  42. 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3.纳税人的以下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1)从2001年7月1日起,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属于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2)从2004年1月1日起,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44.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5.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予下列税收优惠:(1)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十一)支持民用航空业发展和港口建设
  46.在我市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其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47.对包机公司开展的包机业务(指包机公司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48.对从事包机运输业务的香港公司,准予以其香港、内地往返机票的收入总额(包括在香港、内地和任何地区所售上述机票)的50%作为营业额,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9.外国航空公司从我国境内始发旅客、货物、邮件取得的航空运输收入,按照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航空运输业务收入税收协定和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其他有关的协定、换文等的约定,凡符合约定条件的,给予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
  50.对投资于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经税务机关审批,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十二)鼓励吸引服务业的大公司、大机构发展
  51.对于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聘请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研究人员在我国进行教学和研究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个人在境内居住不满协定规定的停留时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52.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3.外商投资性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与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的服务,由外商投资性公司代其子公司支付的各项服务费用向其子公司收回时,不作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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