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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2008)

  第二十七条 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自动撤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存档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集体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自动撤牌的集体,自然条件一旦符合,可重新申报创建青年文明号。
  第二十八条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强制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自撤牌年度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青年文明号。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及时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第三十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标识见“标识图样”。标识中“Y”是英文“青年(youth)”的第一个字母,代表青年;“Y”的复线代表青年集体。整个标识意为成长在中华广阔大地上的广大青年集体在创建青年文明号的实践中,用青春、热情和双手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奉献社会,以实际行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颜色:“青年文明号(江泽民同志手迹)”字体及下方圆内区域为红色(色标M100+Y100),“Y”及“Y”的复线为白色,其他为绿色(色标Y100+C50)。
  第三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字体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是: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以及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网站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字身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 青年文明号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组织领导。各行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意义,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全市成立由团市委、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的全市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团市委工农青年部,负责日常工作。各基层单位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管理机构,由各行业、各单位团组织和有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青年文明号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三条 团市委与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成立淄博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发挥职能,加强对各级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下设办公室在团市委工农青年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邀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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