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牌匾作为树立基层单位形象的重要形式,外观要求严格。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要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要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创建集体要悬挂相应级别青年文明号争创单位标牌,集体成员在工作时应配戴青年文明号标志,共青团员一律配戴团徽上岗。
第二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牌匾由授予该青年文明号称号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制作。标准是:黄色铜板底;“青年文明号”字体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日期、有效期及监督电话字体为黑体字;“青年文明号”字体颜色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市级及以下牌匾尺寸为480mm×300mm。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监督检查。一是通过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定期组织对青年文明号进行检查;二是以青年文明号联谊会为主体,进行互查;三是通过设立意见簿、意见箱、监督电话等形式加强社会监督。各级青年文明号须接受属地区县团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年度考核,不是永久性荣誉称号,不搞终身制。市级(含)以下青年文明号的集体每年年末对照标准自查,写出报告,报相应级别的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进行考核,对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下达黄色戒勉通知书,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下达红色戒勉通知书并撤销其荣誉称号;对考核合格者,保留其荣誉称号;对达不到标准的由授牌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省级和全国级青年文明号经复核不达标的,由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本着总量控制、保持青年文明号先进性的原则,淄博市青年文明号实行“三年制管理模式”,在评选认定三年期满后自动摘牌,摘牌单位如符合申报条件可重新申报(占分配名额)。摘牌工作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管部门、各区县团委监督实施,并将摘牌情况及时报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负责人资格证书制度。新申报青年文明号的负责人及原培训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化的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