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的方式,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周。公示期间,申报单位要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争创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标语,公布市组委会办公室监督电话(0533-3181385),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 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广泛代表性,事迹要突出。
第十五条 凡申报市级或以上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其负责人须经过市级或以上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的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青年文明号的申报评定工作一般每年年终开始,于次年四月底前结束,每次评定数额由市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青年文明号按年度授予。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对评选出的淄博市青年文明号和复核合格的淄博市青年文明号每年公布一次,并联合行业部门举行青年文明号命名挂牌仪式,对淄博市青年文明号授牌,为淄博市青年岗位能手颁发荣誉证书。省、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的表彰由上级相应机关负责。
第十八条 对评选出的青年文明号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凡被新命名的市、省、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由所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可给予集体和负责人一定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青年岗位能手可享受以下待遇:(1)在单位工资总额允许范围内向上浮动一级效益工资,具体情况由本单位确定;(2)作为本单位党员和选拔人才的重点培养对象;(3)在工资奖金分配、上学深造、住房分配等方面在与本单位职工同等条件时可优先考虑;(4)优先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等级时可优先考虑。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 对青年文明号的管理采取条块结合,以块管理为主的办法。创建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区县(市直、局、公司,市属企事业)团组织管理为主。
第二十条 建立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青年文明号申报、考核、命名、奖励、检查的长效机制,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