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三个文明建设,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广大团员青年为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奉献青春和力量,依据《
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弘扬良好信用道德、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科室、院系、车间、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机、车、船、站、所、店、园)、青年线路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在全市各行各业中普遍开展。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青年积极投身我市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功、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五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淄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结合、建功与育人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将青年文明号活动与青年工作的品牌活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形成合力、共同发展;另一方面不断丰富青年文明号活动内涵,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创新的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创建活动成效。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集体职工总人数的60%以上,原则上集体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