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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实施“阳光收费工程”的通知


  2.“门诊费用清单”必须完善各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编码、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药品及耗材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和金额等。杜绝清单不清的现象,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3.“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应对住院病人住院当天发生的实际费用,按日期、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药品及耗材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和金额等明细内容逐笔登记,并送病人或家属核查。

  4.“出院费用清单”是患者住院总费用按相同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及耗材项目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等内容的汇总清单,患者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与收费清单项目不符或不清楚的费用,应予复核和处理。

  (六)完善医疗服务项目的病历记录、住院病人费用核查制度,推行大额住院费用预警制

  1.加强病历与病人费用清单的审查核对工作,由专人负责对在院病人费用进行定期抽查和大额处方、大额住院费用预警的重点审查和对每出院病人费用的审查核对,及时纠正过度医疗和不规范的收费行为,把物价监管环节的重心前移,让病人就医安心、交费放心,减少不合理收费行为的发生。

  2.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制度,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鼓励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控制采购和使用高价药品,明确高价药品的使用比例,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医药收入的比重。

  (七)加强医疗服务过程中的特殊器械、特殊材料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的管理

  1.凡现行收费标准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可另外计价的耗材,一律不得另行收费;规定可另外收取的特殊器械、特殊材料和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用,其价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严格禁止随意靠用或套用诊疗项目收取材料费;各种可收取材料的出库数量与对应材料收费数量应相符。

  3.凡采用零库存管理的植入体内的特殊耗材应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坚持一人一票制,材料实行入、出库至植入患者体内各个环节登记管理;坚持患者自愿选择原则,经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认可后使用,并实行材料名称、规格、产地(国产或进口)、数量、价格等情况条码贴管理,存入患者病历长久保存,减少医患纠纷。

  (八)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加强价格自律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价格自律和内部监控制度。规范医疗服务及价格行为,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费用清单制和费用审核制,强化社会监督,构建公平、有序的医疗市场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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