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医疗药品价格政策,严格按照《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的项目内涵提供服务,按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
3.严禁计算机收费系统中自立收费项目或自立无明细项目的检查、检验、手术、治疗、材料费等收费项目及价格编码;严禁设“0”价位及最高限价编码;严禁分解项目、重复项目和擅自提高价格收费;严禁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和随意靠用或套用诊疗项目收取费用;严禁不按实际服务的等级或数量收取费用;严禁强制向患者搭售与医疗无关的用品及其他有偿服务项目。
(二)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
1.各级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组合项目收费时应规范、严谨,必须根据患者病情进行检验、检查,不得将不必要的检验、检查项目纳入组合项目中。
2.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中有明确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查设备的价格执行,严禁不按实际提供的检验方法和检查设备对应的项目价格收费。
(三)规范窗口服务,设立价格咨询服务平台,建立和健全投诉接待处理制度
1.门诊和住院收费窗口坚持“擦亮收费窗口,真情服务患者”的原则,推出规范服务、延时服务、周到服务、有形化服务、人性化服务等五项服务举措。收费员应统一亮牌、统一使用文明用语。
2.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必须设立门诊医疗价格咨询服务平台,专人负责院内药品、医疗价格的咨询、查询、解答及院内价格自律处理,确保诚信收费、阳光收费。
3.加大医疗价格投诉的处理力度,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投诉责任制度、受理制度、处理制度及回复制度;设立投诉箱、意见簿和投诉电话,专人负责来电、来访、信函的投诉处理;
(四)实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病人医药费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
1.市卫生局将全市现行医疗收费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标准和说明等内容在重庆市卫生信息网进行公示,供患者网上查询。同时定期发布全市大型医院的医药费用等相关信息。
2.各医疗机构在门诊大厅和住院病区的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主要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价格,并由专人负责,保证价格公示的准确性和查询系统的正常使用和运转,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完善医药费用清单制度
1.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对门诊病人实行“门诊费用清单”制;对住院病人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和“出院费用清单”制,增强收费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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