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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实施“阳光收费工程”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实施“阳光收费工程”的通知
(渝卫规财〔2008〕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单位、三军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部分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

  随着我市开展财务管理年活动的进一步深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国家医药价格政策、规定,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公开医药费用信息、改善医疗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了认真贯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卫规财〔2008〕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收费的透明度,增强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更好地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局决定在全市医疗机构实施“阳光收费工程”。现就实施“阳光收费工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把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平公正为核心、制度建设为基础、信息公开为重点、严格管理为根本、优质服务为依托、有效监督为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更加公开透明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增强群众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为全市医疗机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和谐、宽松的社会环境。

  二、实施内容和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结合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特点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建立价格监督管理机构,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方式、内容、时间和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发布相关医药费用信息,让患者明明白白就医,清清楚楚付费。

  (一)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医药价格政策

  1.加强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完善全行业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体系,设立由院长负责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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