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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和加强价格自律的通知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控制不合理的医药费用,杜绝过度医疗和不规范的医疗行为,应严格按照公示价格收取费用,不得重复、分解收费,严禁价格欺诈。

  六、诚信服务,强化社会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

  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将常用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涵、计价单位、市场调节价和药品零售价格在医院收费窗口等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张贴价目表、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价目表、价目本、触摸式电脑等各种方式进行公示。

  (二)完善医药费用清单制度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对门诊病人实行“门诊费用清单”制;对住院病人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和“出院费用清单”制,杜绝清单不清的现象,增强收费透明度,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三)完善费用查询和投诉处理制度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查询制度。实行各种方式的费用查询,提供费用查询的设施、设备,免费向患者提供价格和费用的查询服务。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设立投诉箱、意见簿和投诉电话,建立电话、来访、信件投诉受理及处理制度,专人负责接待和处理价格投诉,并及时回复当事人和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七、建立内部价格自律管理机制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价格自律和内部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医疗药品价格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自觉纠正不合理的价格行为。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病历记录和住院病人费用核查制度,定期对患者费用清单进行审查,对没有病历记录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费用。

  八、加强行业监管,坚决制止乱收费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价格自律。对未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不执行价格公示或不实行费用清单等的行为,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责令其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对拒不按期整改、仍继续违反各项规定的医疗机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并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对违反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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