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和加强价格自律的通知
(渝卫规财〔2008〕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
针对当前群众反映我市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热点问题,为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和加强价格自律,进一步促进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构建公平、有序的医疗市场竞争机制,缓解医患矛盾,促进相互沟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6〕323号)规定,现就规范我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和加强价格自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制定的《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和《重庆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中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等提供医疗服务。
二、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需求自行定价。
三、药品价格的管理
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按照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通知》(渝价〔2006〕490号)要求执行,即销售药品加价率按差别差率执行。在执行顺加加价率的同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药品最高零售价。
四、建立建全价格管理责任制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建立建全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价格管理负总责,设立价格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院内价格管理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自觉遵守国家各项价格政策。
五、规范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