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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投诉处理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投诉处理的通知
(渝卫规财〔2008〕7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单位,三军医大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部分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加大医疗服务价格投诉处理力度,是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也是卫生系统实施“阳光收费工程”的重要举措之一。为了解决当前医疗机构在处理医疗服务价格投诉中存在的制度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清等问题,我局就加强医疗价格投诉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1、各卫生主管部门、各医疗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价格投诉处理工作,强化法制观念,提高对医疗价格投诉工作严肃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及时、认真处理价格投诉是加强医疗价格监管,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2、建立和完善由院长负责的医疗机构价格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和规范医疗价格投诉处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建立和健全处理价格投诉工作职责

  各卫生主管部门和各医疗机构在处理价格投诉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接待、处理每一例(包括投诉人通过来电、来访、信函和邮件等方式反映医疗服务价格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申诉、举报的活动)投诉事项。

  2、及时承办上级和领导批转的投诉事项,组织协调、督查或参与处理投诉事项;

  3、主动向投诉人宣传和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回复投诉调查处理情况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三、处理价格投诉工作遵循原则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

  (三)首问负责制;

  (四)一件一回复,专卷存查。

  四、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处理制度

  (一)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责任制度、受理制度、处理制度及回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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