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商务局、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洗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各县(市)、区商务局、工商局、环保局:
为规范洗染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三部门联合制定了《
洗染业管理办法》,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环保局《关于转发〈洗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商商改字〔2007〕26号)要求,现将我市贯彻落实意见安排如下:
一、加强对《
洗染业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
为做好《
洗染业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市商务、工商、环保和市洗染行业协会等部门已经在6月底和11月份分别召开了座谈会和培训班,对《
洗染业管理办法》进行了宣传贯彻。下一步,要求进一步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各县(市)、区商务、工商、环保等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宣传贯彻工作,使管理办法得到充分落实。
二、加强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从2008年1月份开始,各县(市)、区商务、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在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的同时,依照《
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对辖区内洗染行业开展检查,对于无证无照、不符合营业要求的洗染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
洗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建立完善的备案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我市洗染业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商务、工商、环保等部门要积极进行协调,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开展我市的洗染业备案工作,把备案工作与环保审批和验收工作结合起来,对不按照要求备案的洗染企业按照《
洗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