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调查结果和所掌握的情况,由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调集工商、公安、武装部、消防队、治安联防队,银监、民政、街道、社区等力量,集中开展打击行动。要充分运用各种调查手段,坚决查处一批大要案件,摧毁一批传销组织,端掉一批传销“窝点”,震慑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2.银监、工商、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商定落实对传销人员的银行卡、存折的控制和冻结。
3.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严肃查处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的行为,特别对有工作单位的房屋主,所在单位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犯的要依纪进行处分。
4.宣传、工商、公安、通讯、新闻媒体等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和平台,广泛开展宣传,披露、曝光典型案件。
5.公安、工商部门要依法严惩传销组织头目和骨干分子,司法机关必要时可提前介入,民政、武装部等相关部门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搞好对传销人员的教育和遣返工作。
6.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巡查,特别要加强对人员聚居的地方、公共场所和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单位的监管。
(三)总结阶段(2008年7月21日至31日)。
集中专项打击行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并向政府和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汇报。同时,要建立健全打击传销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打击传销是社会安定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和长期任务,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传销工作的重要性,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开展好这次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二)认真部署,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整体安排,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要逐级落实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打击不力、消极应付、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工商、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打击传销主力军作用,在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认真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联合开展打击行动。
(四)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行政。在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时,要严格按照《
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