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可参照建设部制定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范本)”,同当地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获得特许经营权,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燃气专业规划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2、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经营;
3、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4、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5、加强对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设备完好,保证用于计量收费的仪器仪表经法定机构鉴定合格并处有效期内;
6、接受主管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7、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以相关的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燃气政主管部门备案;
8、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5、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6、法律、法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改造、迁移、拆除燃气设施及市政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应当报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
市政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在道路红线以内的城市公用燃气设施。
申报燃气设施改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改造、迁移或拆除方案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及有关规定;
2、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重大改动项目的设计、实施方案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3、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正常用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