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省级注册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更换手续,同时收回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第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上报;在公示期限内有投诉举报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造师注册后,核发相应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关证书和印章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只能持有一套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原持有的二级及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证书须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
第二十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资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及审查工作表样
目 录(略)
一级建造师注册表样
(一)初始注册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A1-1)
2、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A1-2)
3、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A1-3)
4、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企业申请人)(A1-4)
5、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专业)(A1-5)
6、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 (A1-6)
7、省政府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A1-7)
8、省政府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A1-8)
9、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发放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汇总表(A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