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有《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执业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级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省级注册机关。
申请注销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
省级注册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手续,同时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第十三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执业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三)本人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四)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申请人申请注册单位与资格证书取得时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供原单位解聘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因劳动争议无法提供解聘合同的,应提供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或司法裁决文书。
逾期申请重新注册的,还须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第五章 遗失补办及更换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可以申请补办。
申请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五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可以申请更换。
申请更换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