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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注册。

  (一)聘用执业单位变更的;

  (二)聘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变更聘用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新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聘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核原件),以及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核原件)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的该专业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期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注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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