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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申报材料应当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依次装订成册。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申请材料原件,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申请人对本人所提供的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注册专业

  第七条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列专业申请注册: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10个):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6个):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其中,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择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照机电专业申请注册。

第四章 注册分类

  第八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执业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三)本人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四)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申请人申请注册单位与资格证书取得时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供原单位解聘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因劳动争议无法提供解聘合同的,应提供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或司法裁决文书。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须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但2006年底以前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在2008年2月底前申请初始注册的除外。

  第九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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