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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7]8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鄂建[2007] 4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关于建造师注册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027-68873377

  传真:027-68873378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第三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一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和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涉及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等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后,有关部门将申报材料及审查意见返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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