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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气源和管网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气源和管网建设费批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0日)废止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气源和管网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沈价审批[2007]23号)


沈阳市煤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改变燃气气源建设费和管网建设费收取方式的请示》收悉。鉴于近几年我市燃气气源和管网建设费用逐年增加,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非居民用户气源和管网建设费标准,同时改变居民用户气源和管网建设费计价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1、新增日用气量在3万立方米以内(含3万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户,按日用气量计算,气源和管网建设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180元调整到每立方米500元;新增日用气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户,气源和管网建设费标准由供用气双方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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