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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申报范围

  湖北省设市城市均可申报省级节水型城市,省级节水型城市实行申报制。

  三、申报条件

  申报湖北省节水型城市的,须按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自审,达标后方可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间

  凡条件成熟的城市均可申报湖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时间为当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程序

  (一)地级市、直管市直接向湖北省建设厅与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县级市经市州初审后向湖北省建设厅与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二)省建设厅与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考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审定后对具备《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六项基本条件并评审总分达85分以上的城市给予命名。

  六、申报材料

  申报省级节水型城市通过书面方式上报。书面材料一式五份(报省建设厅4份,省发改委1份),附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节水型城市申报文件;

  (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方案和实施方案;

  (三)证明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

  (四)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五)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六)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

  七、考核评审程序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湖北省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专家考核组具体完成,考核工作程序为:

  (一)审查申报材料,在基本达到考核标准后,到现场进行考核;

  (二)现场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三)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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