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8]1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发改委,武汉市水务局:
为了推动我省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按照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办法》的通知”(建城[2006]140号)要求,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改善环境,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申报城市要按照《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办法》要求,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做好申报工作。
二、各市、州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检查和指导,切实做好节水型城市的初审、上报工作。
附件:《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办法》
湖北省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湖北省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40号),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