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负责)
(四)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政府及相关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负责)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负责)
(六)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负责)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