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公费医疗办公室每年对各类人员所拨经费额定标准:
(1)一般在职(处级以下)人员,每年医疗经费额定标准为800元。
(2)一般退休人员,每年医疗费额定标准为1400元。
(3)优诊在职(厅级)人员,每年医疗费额定标准为4300元。
(4)优诊退休(厅级)人员,每年医疗费额定标准为5000元。
(5)统筹医疗子女(年龄在18岁以下),每年额定标准为500元。
上述各类人员医疗费报销比例,在额定标准内全部报销(含门诊费、住院费)。超出额定标准以上属门诊费用的个人负担15%;属住院费不足1万元的,个人自理15%。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个人自理10%。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理5%。
(6)上述各类人员年额定标准节余部分转入下年使用。
(7)离休人员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实报实销,超出规定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在厅医务室就诊并领用药品的,收取药品成本费,采用记帐方式,纳入个人医疗额定标准内抵扣;若个人医疗额定标准不足抵扣的,超过额定标准的,个人自理15%,年终结清。
第十六条 以下诊疗项目个人先按下列比例自理后,再按第十四条的规定自理(离休人员不自理):
(1)主体定向放射装置(X-刀、Y-刀)、射频治疗和高压氧治疗费用,个人自理25%,安装心脏起博器、支架、导管、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口喉、人工心脏瓣膜等人工脏器诊疗费,个人自理20%。
(2)经批准同意进行器官移植所需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官源的费用),个人自理5%。
(3)体外震波碎石治疗的费用个人自理15%。
(4)CT、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成影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费用,个人自理10%。
第十七条 优诊人员、离休人员在定点医院凭医疗证记帐就诊,单位结帐,其他人员付现金就医。
凡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一律凭医院开出的财政税务发票和病历、双处方第二联,由医务室审核,经后勤中心分管主任审批后报销。无医院开出的财政税务发票和病历、双处方第二联的,不予报销。对特殊疾病和癌症患者(急诊除外),需要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或检查治疗项目及费用,先由个人写书面报告,经后勤中心主任审查,报经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审核同意,经省公医办批准后,方可就诊报销,否则其费用一律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