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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近视眼矫形术;

  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治疗、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热疗、水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胶囊镜检查、人体信息诊断器等医疗设备的检查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各种违规行为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4、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5、未经物价部门核价医疗机构自行定价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费用或医院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差价部分。

第五章 医疗费与管理

  第十条 厅机关公费医疗经费由厅计财处负责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由后勤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厅计财处根据省财政厅每年核定的经费指标拨付到后勤中心,由后勤中心安排计划、严格管理、年终结算。省财政厅安排的经费不足部分,由厅计财处负责筹措,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建立公费医疗准备金制度。针对公费医疗经费国库支付的不均衡性,厅机关设立30万元准备金,确保正常周转使用。

  第十二条 职工一般常见病,提倡在厅机关医务室就诊。

  第十三条 厅医院室所有药品的采购入库,要本着保障医疗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统筹进行,每次采购药品,应根据药房实际存药情况,编制采购计划,报厅后勤中心主任审核,统一安排实施,库存药品的报损额不得突破当年购入药品总额的2%。

第六章 医疗费报销办法

  第十四条 医疗费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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