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定点医院选择
第七条 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省直机关门诊部为我厅定点对口医院。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可选择上述医院中的其中二所医院;优诊人员和一般离退休人员患有口腔疾病,可在口腔医院就诊。除选择的二所定点医院外,所有人员都可在省中医院就诊。就诊医院一经确定,中途一般不再更改。如遇定点医院难以治愈的疾病,需转其他医院,由定点医院写出书面意见,医务室签署意见,经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同意,报省公费医疗办批准,方可转院。未经批准,自行决定到非定点对口医院就医者,其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第四章 公费医疗范围
第八条 下列项目的费用在公费医疗费中支出:
(一)患病在指定医院就诊或住院的中西药费、治疗费、观察费、检查费、化验针灸费、拍片透视费、手术费、生产费、住院费等。
(二)因公负伤的治疗费、住院费等。
(三)因公出差患急性病在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就诊,持有急诊证明的治疗费、医药费。
第九条 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包括:
(一)服务项目及设施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洗理费、洗澡费、门诊煎药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别护理费;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10急救费用)、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微波炉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4、膳食费(包括营养餐和药膳)、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以及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等疾病的治疗项目;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医疗鉴定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