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建[2008]23号)
厅机关各处室、后勤中心:
现将《省建设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建设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省建设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厅机关公费医疗管理,正确使用公费医疗费用,缓解公费医疗经费不足的矛盾,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和省公医办有关文件精神,并参照省直其他厅局做法,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公务员、离退休人员和厅机关参与公费医疗统筹的职工子女。
第三条 公费医疗管理必须坚持因病施治,堵塞漏洞,节省开支,保障医疗的原则,使有限的医疗费用,更好的为机关职工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厅机关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加强群众监督,由厅领导、财务、人事、机关党委、离退休、后勤部门负责人、医务室负责人及1-2名职工代表组成,负责公费医疗的管理监督工作,研究本规定未尽事宜,确定特殊病人的治疗意见,定期公布机关医疗费开支情况以及医务室药品购进、使用情况。
第五条 厅医务室是行政上隶属于厅后勤中心的工作部门,后勤中心应负责医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编制医务室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医务室药品、器械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对医务室公费医疗管理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
第六条 医务室工作由担任医务室负责人的医生全面负责,组织本室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树立为厅机关职工服务思想,建立良好的医德医风,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合理用药、杜绝浪费、因病施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章办事,确保医务室工作按厅和后勤中心要求正常运行。